2022年10月,该庭收到了原告某银行诉被告王兵的诉状,原告以王兵逾期返还信用卡本息为由,要求依法判令王兵返还告贷本金29965元、利息2523元,违约金2404元。
庭审中,法官核实依据时发现,原告提交的诉状民事申述状中,被告“王兵”身份证尾号为0527;而依据材猜中王兵的身份信息显现王兵的身份证尾号为2214。且诉状中被告“王兵”的身份证号、出生年月及家庭地址等事项均有过错。法官遂与原告某银行代理律师核实,原告代理律师通过核实发现,本来两个王兵同是该行信用卡申请人,因作业忽略,将信用卡正常运用的“王兵”申述到法院,而信用卡逾期的王兵并未申述,导致错列被告。
法院经检查以为,某银行供给的诉状中所列被告王兵的出生年月、家庭住址、身份证号等,均与现实不符,原告错列被告,致使被告主体资格不适格,故应裁决驳回原告某银行的申述。
据此,法院驳回了原告某银行的申述,并将诉讼费336交还原告某银行。裁决书送达后,当事人均服判息诉。
法官说法:
法官庭后表明,立案挂号制以来,下降诉讼门槛后,以立案“方式检查”替代了“本质检查”,这对法官办案提出了更高要求。案子审判程序中除了对依据检查、现实确定和法令适用担任,也要对当事人主体资格,及其身份信息的真实性、唯一性担任,仔细审阅把关,保证案子审判实体公平、程序公平两者不可或缺,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子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。本案中,因原告申述过错,鉴于法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未进行全面审理,恰当的做法应当是从程序上裁决驳回原告的申述,由原告另行申述。